在疫情的影响下,国内很多企业已经停产,开始削减成本,所以裁员降薪成为企业的首选。大环境下就业难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新华社昨日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印发就业补贴政策清单和第一批地方网申平台的通知》,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政策清单,并对各地网申平台进行了汇总。这个补贴政策会受益。机器人上下游企业和从业者。
此次发布的就业补贴政策清单包括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政策两部分。其中,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的政策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就业吸纳补贴五大类。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就业补贴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和受理等内容。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通知明确,尚未实现网上申请的地区,要加快进度,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网上办理。仍需现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公告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件处理、代理服务等。,并尽可能落实各种补贴政策来申请不见面。要有效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补贴目录:
一是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的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
(五)一次性吸收就业补贴
二是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4)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
应用平台:
详细信息:
一是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的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对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职工参加新学徒培训和技师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劳动者代培训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恢复期,组织员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团体和财政部门确定。
3.申请流程:
申请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和新学徒培训补贴的企业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学徒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师名册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社区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至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于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接补充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和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定就业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水平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4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程序全面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94号)
(2)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条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失业一定时间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穿过去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招用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招用或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期发放。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原则上累计安置次数不得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尚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一年。
对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先行支付,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取其一,下同)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定就业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程序全面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94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各地发展的贫困劳动力。消杀安置在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到期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原则上累计安置次数不得超过2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尚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政策享受期可延长一年。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对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请流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的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目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定就业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程序全面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9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9〕124号)
(4)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招收离校两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实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
由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确定。补贴用于学员单位支付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学员进行指导和管理。费用。
见习期满见习保留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因疫情原因暂时中止见习的,见习单位的补贴期限相应延长。对试用期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由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3.申请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实习协议、单位出具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目(表)、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8〕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定就业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程序全面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94号)
(五)一次性吸收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半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
2020年春节期间开始生产(截至2月9日),配送企业急需的防疫、控制物资;
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政策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团体和财政部门确定。
3.申请流程:由省人社、财政厅确定。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定就业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2号)
二是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团体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确定。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以及2019年、2020年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3.申请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情况。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至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8〕39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程序全面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94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团体和财政部门确定。对纳入重点行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评价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3.申请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证明。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程序全面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94号)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离校两年未就业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根据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政策到期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一年。
3.申请流程:
上述人员应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和灵活就业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定就业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程序全面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94号)
(4)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湖北大学和湖北2020届毕业生。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团体和财政部门确定。
3.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当地人社部门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对于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家庭、肢体残疾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申请材料以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初审和公示为准。
当地社区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定就业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申报程序全面便利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94号)
(5)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办小微企业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并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至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团体和财政部门确定。
3.申请流程:由省人社、财政厅确定。
4.接受机构:当地社区部门
5.政策基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水平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4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回乡创业的意见》([2019]财企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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