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工业机器人经验精选论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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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业机器人论文精选体验2原告:一个贸易仓库。
被告:一个公社、队的企业办公室。
某贸易贷款仓库于1981年10月8日与某商业站程楠分部购销服务所签订了代理购销合同。贸易仓委托对方采购加工木托盘7500件,单价8.9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10000元流动资金由贸易贷栈先行垫付,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归还流动资金。
1981年12月买卖双方代理人变更为公社、队企业,交货期变更为1982年12月。原合同的其他内容和口头约定不变。1982年1月5日,社队企业办收到贸易仓库流动资金1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社队企业办以木材涨价为由,两次提出调整原合同规定的木托盘单价。1982年9月5日,社队企业处交付了1697件木托盘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尚未交付的木托盘单价改为9.6元。1983年1月15日,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尚未交付的4062个木制托盘单元的单价改为10.3元。交货期改为同年4月。在书面协议中,双方再次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流动资金将在本合同签订后全额返还。”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承认合同中规定的木托盘单价是以每个木托盘的实际组织加工费扣除成本、运杂费后计算的,不考虑税收问题。社队企业办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利用贸易仓库提供的资金,以贸易仓库的名义,从事代购代销的加工活动。此外,贸易仓库还为“社队企业事务所”预付货款,用于采购加工木质托盘所用的人民币钉。
到1983年4月,由于铁路运输,社队企业办未能按期交付最后一批2832个木托盘。双方同意在同年6月交货。
1983年5月,某县税务局认为该合同为临时工王某所为的购销合同,责令王某补交已交付货物的木托盘所欠工商税款2115.78元。暂税275.9元,手续费税82.04元。并追缴王*所欠其他税款。王不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为自己辩护。在此期间,贸易仓两次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这份合同是代理关系,不是销售关系,并致函税务机关,表示如果需要纳税,愿意承担木托盘的工商税收份额。
1983年6月30日,某县税务局认定该县南城寺信用社一临时存款人的存款为王本人收入,并强行扣缴上述木托盘税及同等数额罚款,共计4783.36元:王个人纳税及同等数额罚款共计3449.36元;公社大队企业办认为税务局代扣的钱是贸易仓库提供的流动资金。并通知贸易仓出面解决,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为此,贸易仓库多次派人与某县税务局交涉,均未能解决。1984年3月,贸易仓库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社队企业处返还流动资金和预付款。17元。
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具有加工订单合同的主要特征。但合同之所以无法履行,是因为社队企业办工作人员中存在其他税收问题。据此判断,社队企业办将返还流动资金和预付款。社队企业办不服一审判决,以应确认为采购加工合同并继续履行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应认定为采购加工合同。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应该继续。有关税务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这种情况下合同继续执行。
2.贸易仓向社队企业办提供银行保函后,将流动资金支付给社队企业办。15元将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两天内电汇。
3.1985年6月底前,社队企业办全部交付了2862个托盘,其规格、质量和交付验收办法仍按原合同执行。
4.已交付的4668个木托盘所缴纳的工商税、临时税及罚款4783.36元由贸易仓承担。
5.未交付的2,832个木托盘应全额支付,工商税仍由贸易仓库承担,加工税由社队企业处承担。
6.社队企业办公室交付2832个木托盘后,贸易仓库应支付组织加工费1416元(每个木托盘50美分)。社队企业办公室同意用这笔钱来抵消应退还的流动资金。
7.经双方核算,社队企业办应在合同完成后将2033.36元流动资金归还贸易仓库,并于1986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
8.关于税务问题,双方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
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采购和加工订单合同。纠纷起因是某县税务局误以为购销合同是社队企业办临时工作人员王所为,强行扣缴信用社一储户存款。实际上是贸易仓库提供给社队企业办公室的流动资金。虽然贸易仓多次出具证明,并派人到某县税务局交涉,但一直没有解决,影响了本合同的继续履行。贸易仓库随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社队企业返还流动资金和预付款。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合同具有采购加工订单的特征,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社队企业办工作人员欠税,故判令社队企业办返还贸易仓库的流动资金及预付款。这一判决无疑会影响社队企业办继续履行加工订货合同,切断其生产机会。所以社队企业办不受理上诉是理所当然的。
二审中,中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复核,解决了以下问题:
1.确认本合同为采购加工订单,非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2.贸易仓库和社队企业办公室认真负责地履行本合同及若干补充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唯一的弊端就是合同中忽略了缴税,应该批评补缴。
3.税务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采购、订货、加工合同继续履行,流动资金继续提供,税费和诉讼费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税款由双方向税务机关申报,贸易仓库撤回社队企业返还流动资金和预付款的诉讼请求。
收购加工订货合同是我国当前经济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加强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城乡经济交流,促进工商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村生产单位之间、个体手工业户之间的加工订货生产,大有裨益。法院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支持他们的采购和生产非常重要。